文章系统  
首页 > 政策文件 > 浏览文章

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“红七条”

(编辑:jsfzzx 日期:2024年07月08日 浏览: 加入收藏 )

1.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、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;


2.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;


3.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;


4.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


5.不得在招生、考试、学生推优、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;


6.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等财物;


7.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。


    (不得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)


上一篇: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
下一篇:《教师资格条例》实施办法